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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营刘某某玩枪还伤人终丧自由身

来源:  作者: 时间:2016-09-24 21:27:26

 近日,东营区法院刑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,被告人刘某某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手枪将陌生人头部砸伤,东营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
  据介绍,2016年1月9日晚上,被告人刘某某与两个朋友吃饭,三人喝了三斤白酒,饭后各自散去。次日凌晨1时许,在东营市东营区玉山路公交车站门口处招手拦车,一出租车载着乘客马某某途经该处将刘某某拉上车,刘某某上车后坐在后座。“您去哪?”司机询问刘某某,刘某某答:“随便”。“你是不是不想拉我!”质问司机的话音刚落,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,往坐在副驾驶的马某某头上砸了几下,司机赶忙停车,与马某某下车报警。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,又搭其他出租车到了济南路。一个小时之后,民警巡逻至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某店门口时,发现一辆出租车停在路边,遂上前对形迹可疑的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盘查,当场将刘某某抓获,并从刘某某身上搜出一把仿“六四”式手枪和两颗子弹。经鉴定,该仿“六四式手枪”系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。

  经审理,法院认为,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支,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关于其辩护人提出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,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”的辩护观点,审理认为,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,醉酒并非法定、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,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综合其他量刑情节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扣押于侦查机关的枪支一把、子弹二颗、棕色皮质枪套一个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。

  法官提醒:请大家一定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,切莫因玩枪丧失人身自由。(东营区法院供稿)